注冊稅務師考試高分經驗分享: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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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為構成的時間過程。將公司解散作為一個時間過程,是因為解散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為,包括依法進行清算、了結債權債務、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進行公司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等。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營業期限:公司的營業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如果公司的營業期限屆滿仍有存在的必要,經公司的權力機構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營業期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期限變更,經變更登記后,公司的解散事由消滅,可以繼續經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為公司解散的原因。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公司的重要事務做出決議。
表決比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合并可以分為吸收合開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方式。在存續分立情況下,不會出現公司解散的情況。在解散分立的情況下,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屬于行政性強制解散,即違反了相關規定。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提示】一般情況下,公司解散與清算的完結一同構成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必須跟隨清算。如果是因為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不必進行清算,只需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等程序即可。、